中新網武漢3月5日電(王田甜 許軍 徐金波)因為害怕承擔被撞傷者的醫葯費,18歲的武漢大學生陳某拿起水果刀架在了值班女醫生的脖子上。5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,認定陳某犯綁架罪成立,裁定維持一審“判處陳某有期徒刑5年,並處罰金1000元”的判決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3年5月18日16時,陳某騎自行車返校,途中將老年婦女樊某撞傷。爾後,陳某與樊某的家屬一同將傷者送至醫院治療。樊某經醫院拍片確診為右手手腕骨折,需住院治療。因陳某當時身上無錢繳納住院所需押金,樊某的兒子李某催促陳某找人籌錢,並要扣押其身份證。情急之中,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水果刀刺向李某胸部,將其刺傷。
  當李某等人追趕陳某時,陳某沖入值班女醫生段某的辦公室,持刀將段某劫持至醫院門診大樓外,欲逃離現場,被接到報警後趕至現場的公安民警包圍。民警當場勸其放下凶器並允諾為其墊付住院所需押金,但陳某仍以人質安全為要挾,要求警方提供車輛讓其逃離。19時許,陳某乘坐警方提供的警車挾持人質逃至一偏僻路段時,被特警制伏,段某安全獲救。
  2013年12月12日,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5年,並處罰金1000元。宣判後陳某不服提出上訴,認為自己並不構成綁架罪。
  武漢中院認為,陳某騎自行車將他人撞傷,在醫院診治期間,因住院治療費用問題與傷者家屬產生糾紛後,為離開現場,持刀將醫院女醫生劫持為人質,並與接警後趕至現場的公安民警對峙,要求警方滿足其不法條件,在對峙期間,陳某始終將刀架在人質的脖子上,對人質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實質性的威脅。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綁架罪的構成要件,應以綁架罪對其定罪處罰。
  承辦該案件的法官介紹,綁架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暴力型犯罪,我國刑法一直對其處以重罰。2009年之前實施的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量刑起點就是十年有期徒刑。《刑法修正案七》實施之後,增加了 “情節較輕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”的條款。本案中,陳某犯罪時剛滿十八周歲,行為控制能力和是非辨認能力不強,一時衝動導致犯罪,其綁架行為沒有給人質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,陳某歸案後亦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因此可認定陳某犯罪情節較輕,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;同時考慮到陳某被捕前是在校學生,無經濟來源,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,判處人民幣罰金1000元。  (原標題:害怕承擔被撞傷者醫葯費 大學生劫持女醫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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